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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税局:新法实施后个税缴多少?


  以月工资收入5000元为例,新税法实施后,可直接减少税款280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9月1日施行,新法施行后,市民个税怎么缴?苏州地税细分受众,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把个税新政传达到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昨天,苏州地税局专业人员围绕部分涉及市民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涉及月度薪金、年终奖、个企经营所得等方面,帮助不同的纳税人掌握新的计算方法。
  
  
  【算法】
  
  某企业职工王某 2011年 8月、9月分别取得单位支付工资、奖金等5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王某在计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老税法的规定,适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5000-2000=3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5%税率和125元速算扣除数,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5%-125=325元。在计算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适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 5000-3500=1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税率和0元速算扣除数,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3%-0=45元。
  
  相比较可以发现,新税法实施后,工资收入相同情况下可直接减少税款280元,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降低。
  
  【解读】
  
  据了解,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普通市民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未修改前为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单位(扣缴义务人)8月份向员工(纳税人)发放工资的时候就应该扣缴,并在9月份申报缴纳税,该笔收入仍适用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和老税率。纳税人9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则应该按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来计算税款。
  
  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9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按照新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应纳税额:(24100 +3400 -3500)×10%-105 =2295元。 ”苏州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说。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分段计算
  
  【算法】
  
  某个体餐饮企业,账证健全使用查账征收方式,若2011年全年取得营业收入600000元,采购菜、肉、米、面等原料费为300000元,缴纳水电煤气费、房租等100000元,缴纳其他税费合计36000元。雇佣员工4人,每月工资1500元。该个体餐饮企业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应分段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600000-300000-100000-36000-1500×4×12-(2000×8+3500×4)=62000元;其中,前8个月应纳税额为(62000×35%-6750)×8/12=9966.67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为(62000×30%-9750)×4/12=295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 9966.67+2950=12916.67元。
  
  【解读】
  
  此次实施的新税法还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此外,新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伴随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税务部门对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做法,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苏州地税局相关部门提供了这样的计算方法:在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为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外人员总减除费用标准不变
  
  【算法】
  
  某外商投资企业外籍总经理史密斯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未满90天,2011年8月、9月均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20000元。史密斯先生在计算8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老税法的规定,使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以 20000-(2000+2800)=15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老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5200×20%-375=2665元。在计算9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使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以 20000-(3500+1300)=15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5200×25%-1005=2795元。
  
  【解读】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即“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不过,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发生影响,但是因为此次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和级距调整,所以对应纳税额会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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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7 10:59:10【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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