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物价局
盐财综〔2013〕15号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市外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档案局、市保密局、市贸促会,各区财政局、物价(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3】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苏财综【2013】38号文件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履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收费公示(包括网上公示)等变更、注销或缴销手续。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收费取消、免征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2号),明确提出对各类行政事业性项目进行再清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对我省保留的省级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请相关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物价部门对本系统和本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提出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并于2013年8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物价局。
联系方式:盐城市财政局综合处 于勤,电话:88362971、盐城市物价局徐连芳 电话:88308331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盐 城 市 财 政 局 盐 城 市 物 价 局
2013年8月1日
盐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印发
特急
苏财综[2013]38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
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省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林业局、省统计局、省档案局、省保密局、省贸促会,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财综﹝2013﹞67号文件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免征的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项目,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使用税务发票;对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如属于各级政府收取的补偿资金应当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及时履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收费公示等变更、注销或缴销手续。
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收费取消、免征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财综﹝2013﹞67号文件规定,妥善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必要开支,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2013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2号),明确提出对各类行政事业性项目进行再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降低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对我省保留的省级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请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各省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对本系统或本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提出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并于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综合处魏明,电话:025—83633074、83633077(传真);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丁旭,电话:025—83275093、83275090(传真)。
附件: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pdf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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