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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月报 (年1月)


目录

★涉税通知

★政策公告

★办税指南

★热点问题

涉税通知

一、友情提醒

1 、一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各税、费、基金的申报期限截止日期为 1 月 20 日。

2 、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 45 日。

二、局长接待日

时间:本月 20 日。

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 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 yc.

政策公告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39 号 2009-11-18 )

文件摘要: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 “ 财产租赁所得 ”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 〕 146 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4 号 2009-12-10 )

文件摘要: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 “ 工资、薪金所得 ” 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应退税款 = 企业缴费已纳税款 × ( 1 -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133 2009-12-02

文件摘要:

一、自 年 1 月 1 日至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4 、《建湖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建政发 [2009]108 号 2009-9-22)

文件摘要 :

一、各类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为方便各单位缴费,各类企业以其在职人员总数为依据,按每人每月 2 元标准征收;对商场、宾馆、饭店等产生生活垃圾较多的行业,按营业面积或床位数征收,标准为:各专业市场 2 元 / 月?平方米,宾馆、旅社、招待所、医院住院部为 6 元 / 月?床,按全年床位率 70% 计收,各大商场、超市、经营门市 20 平方米以内的 10 元 / 月?户, 20 平方米以上的 0.5 元 / 月?平方米 , 车站、码头、停车场、游乐场、溜冰场、修理场、洗车场、影剧院、舞厅、咖啡厅等经营活动场所为 0.5 元 / 月?平方米,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产生生活垃圾较多的行业和场所按营业面积或床位数征收,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 2 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缴费企业(户)按月按规定标准随同地方税费申报缴纳。

三、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企业(户),由县城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办税指南

设 立 登 记

一、业务概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业务地点

(一)建湖县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湖中路 6 号

(二)各办税服务厅 .

三、办理时限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 、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不含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纳税人应报送表格及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

1 、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 、公司章程复印件;

6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8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 、自然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报送该表及提供相关附列资料);

11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要求填写的《税务登记表》经审核后,税务机关留存两份,退回纳税人一份;其他附送的证件、资料原件(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用于审验,审验后退回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办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复印件一式二份,规格统一为 A4 。

(二)个体纳税人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地税根据受理资料在系统内出《税务登记表》 , 纳税人免填单 ; 其他附送的证件、资料原件(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用于审验,审验后退回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办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复印件一式二份,规格统一为 A4 。

热点问题

1 、企业所得税多缴的税款可以抵缴以后年度的税款吗?

答: 根据国税发 [2009]79 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所以,可以抵缴以后年度税款。

2 、职工福利费范围内列支的费用,是否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答: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55 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福利费中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只限于上述文件中规定内容,不是福利费中所有项目都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工程总承包方是否要代扣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款?

答: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已取消原暂行条例对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从 09 年 1 月 1 日 起,工程总包方无需再代扣代缴分包方营业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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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19 14:38:04【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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